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涉及信用卡管理方面刑事案件实际运用法律法规若干细节问题的解释》第六项之规定,持卡人如果是以非法占有所为之目的,逾越了正常透支额度或期限范围,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讨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欠款,应被视为符合现行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为。
在此基础上,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者,都应当确认为符合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归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潜逃藏匿、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