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1:
倘若发票尚未进行注销手续,无需开具红色印制发票,您可以直接向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对象追讨回已经开具出去的发票原件,并且在该张发票所有的复印件上都清晰地标注上"作废"的字样,这不仅成为降低本期劳务收益的重要依据,而且还能够支持您开设一份新的实际收到款项的发票。
解决方案2:
如果发票已然完成了注销手续,此时就需要开具红色印制发票。
您需要再次向接受劳务的方面追讨回已经开具出的那份发票原件,并在此份发票的复印件上清楚地注明"作废"字样。
接下来,依据回收回来的发票进行红色印制发票的开具,请确保整个发票的所有复制件都保存在一起。
其中,红色印制发票的存根页、扣除页以及发票页面不能被偷偷撕离,同时,需要将蓝色专用发票的扣除页、发票页和红色专用发票的发票页黏贴在一起,并在黏贴的位置明确标明蓝色专用发票和红色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所在的存放之处,以方便日后查阅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