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互联网践行商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活动的个人,应当向致力于为网络实体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递交申请,并同步提交自身的完整姓名、具体地址及其他可信的身份证明信息。
同样地,受制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个人,他们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依据规定办理书面的营业执照。
而那些已符合工商注册要求的参与者,应依照正规程序注册相关的商业登记手续。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供应商,他们也需要对有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暂时未达到工商注册条件且希望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则需进行审查与记录。
在此基础上,为了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环境的良好秩序,联结平台服务供应方和消费者的关键人物应视为首要负责人,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