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占用的补偿规定如下:
首先是对耕地的补偿标准。
其中,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度约为5.3万元,水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度达到9万元,菜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度则高达15万元;
其次是针对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在这份补偿清单中,旱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为5.8万元,水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略增至9.9万元,而菜田每亩的平均补偿额更进一步提升到15.6万元之多;
再者,林地以及其他种类的农用地,其每亩的平均补偿额度约为13.8万元;
同时,针对工矿建设用地、村民居住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额度也达到了13.6万元;
对于闲置土地、荒山、荒野、荒滩、荒沟以及未被开发利用的土地,它们每亩的平均补偿额度大致为2.1万元。
关于屋内设施和外部配套工程的补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屋内设施的补偿标准,楼房的每平方米补偿额度约为3300元,捣制砖混凝土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的补偿额度折衷为2400元,平房每平方米则补偿约1900元;
然而,其他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如仓房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约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的补偿约为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的补偿约为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的补偿约为190元,防护栅栏每延长米的补偿则为450元,门楼每个的补偿约为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的补偿则约为1000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