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触犯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之规定,且在取保候审程序结束时,经相关法律文书或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便可前往银行领取回返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农村地区;
其次,如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需在24小时内报告给执行机构;
再次,如接到传唤,应立即到案;
最后,禁止采取任何干扰方式影响证人出庭作证或毁灭证据,以及串供等行为。
此外,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命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乃至多项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得进入特定区域;
(二)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信联络;
(三)不得进行特定活动;
(四)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以及驾驶许可证需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对于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者,不论是否已缴纳保证金,都将处以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罚,并根据具体情节,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具悔过书,重新提交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甚至可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或者逮捕措施。
如果涉及逮捕的,已成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先予拘留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