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单纯的刑事拘留并不会导致产生任何形式的案底。
所谓案底,乃指经过法院的正式审理,最终判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及其犯罪事实、司法程序记录及判罚结果等各种资料的综合性文件。
在刑诉法制度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接手案件之后,进行侦查工作中所采用的一项临时性的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应对法定紧急状况的法律手段。
然而需注意的是,此种刑事拘留并不视为刑事处罚,仅可看作侦查环节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涉及到形成案底的问题。
唯有受到刑事处罚后,方可在档案中记录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