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事宜之际,若有任一方提出了申请,然而另一方并不赞同这一决定时,此种情况下,两个人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协助和调解。
然而,当调解尝试无法获得良好效果时,离婚诉求者便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夫妻中有一方想要结束婚姻关系,该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组织进行调节工作,如若调解无果,仍然可以选择直接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就离婚问题进行全面的细致审视,确认是是否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夫妻关系无法挽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将视为调解失败,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以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