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现行的法规建议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首先,所涉及到的医疗费用应该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依据进行计算;
其次,如果患者具有固定收入的话,应该参照其因为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收入损失数额来评估误工费的具体数值;
再次,在对患者进行辅助性治疗方面,例如购买残疾用具,应该结合普遍需求与器具价格来确定相应费用;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赔偿项目,也需要视情况予以考虑和安排。《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