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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江苏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5-01 11:35:09 已帮助15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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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补偿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的费用主要是由于房屋购置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的产生,这部分款项是为了弥补因房屋拆除而导致的房屋市场价值的下降,并以被拆迁的房屋结构及折旧程度作为依据,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精确计算;
2.对于采取临时居住方式或自寻临时居住之地的被拆迁房屋住户,周转补偿费的支付也是必要的环节,其数额会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具体居住环境状况来划定级别,并以每名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为基准,按时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则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能够积极参与和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意识到自身权益的重要性,选择主动放弃一些与产权相关的权利,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是不希望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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