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对某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之际,若行政机关对其诉讼请求、所提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进行反驳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及做出此特定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那么必然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境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立案之日起的第五日,人民法院便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
同时,被告人也需在接收到上述副本后的十五天内递交答辩状。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人未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庭审与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