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知道所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者清楚地意识到手中握有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进行运输,且数量达到较大的标准;
(二)超越法定许可范围,非法占有并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较大界限;
(三)故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去申请信用卡,欺骗相关部门发放;
(四)从事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后再购买回来,或者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违法行为。
对于那些通过盗窃、收购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人,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第二款所述的犯罪行为,则应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