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引起的争议,
当事人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处理。
在实践过程中,出现
纠纷时,通常首选的解决方式便是通过协商来实现,这其中当事人需要保持充分的冷静与理智。
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那么本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将担负起调停工作的责任,并与争议双方共同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
倘若争议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需引入第三方力量进行调解。
在此情况下,本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具有调解的法定义务,同时也必须秉持公正、平等的原则,为双方提供合理的调解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
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