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的案例,有关家庭成员可提前预约,按照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办理探视事宜;
而针对刑事拘留时期,则不能与家人见面。
若嫌犯被关押至看守所,在未得到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之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规定,仅有辩护律师有权与其接触。
此外,家属或亲朋好友并无权力约见在押中的嫌疑人和被告。
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携带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公函向看守所提出会面申请。
看守所须作出及时安排,会面时间至晚不能超出四十八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