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单位在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范畴内所定义的犯罪行为时,司法机关将依法判处该单位缴纳罚款的刑罚。
对于此等犯罪行为,并应对该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刑事惩戒措施,依据《刑法》各相关条款内容进行处罚(注:
直接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对单位犯罪行为负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者)。
若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仍存在任意一种入列的非法经营行为,且使市场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破坏,其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即可被视为犯法行为,将面临至少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制裁,并被要求承担违法所得至少一倍至最高五倍的罚金。
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拘役,同时须承担违法所得最多为一倍至五倍的罚金或接受财产罚没的处罚。
具体非法经营行为列举如下:
首先,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指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它受到严格限制的买卖品;
其次,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进行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或与之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交易;
再者,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或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最后,任何其它严重干扰或破坏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皆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