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之效果如下:
首先,执行了代位权之后,债务人对于其自身权益将会受到限制,不得擅自处理,否则作为债权人有权力就此行为提出异议并确认其无效性。
其次,倘若经过法院审理之后,确定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出的代位权诉讼具有合法合理性,那么次债务人将直接面对该债权人进行清偿责任的履行。
在此过程中,从债权人与其债务人,再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相关债权债务而产生的关联关系均应随之消除。
最后,若有两个或更多的债权人同时针对相同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则情况允许情况下,法院可将这类案件合并审理,并根据各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数额大小以及比例,依法合理地进行资产分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代位权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金额不得超过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总额,并且也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总额,对于超出这部分,法院会尽全力提供援助,但最终可能无法得到全面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