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更大程度上的理解和赞同,需要明确阐述以下观点。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在进行婚姻登记前,由女方父母提供的嫁妆被认为是他们专为女方所赠之物,因此它应被确认为是新娘的婚前个人财产。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在婚前所得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其婚后的夫妻共有部分,因此在离婚之时,这些财产是不能够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
换句话说,只要在婚前已经赠送给了新娘,那么这些嫁妆在离婚时仍可被申请返还。
其次,当婚姻关系维持之时,父母赠送的嫁妆便可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之礼。
然而,如果在赠送嫁妆时,父母明确表明只是送给女儿单方面的礼物,并且没有任何其他涉及家庭或社会的因素干扰,那么这些嫁妆将会如同以前所述那样,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需在离婚之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总而言之,嫁妆的决定权在于赠与人本身。《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