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在案件未解决之前能够有意识地向
司法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将有助于减轻其所受惩罚。
依据我国《
刑法》之规定,一旦犯罪者展现出自愿
投案自首的良好行为表现,便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减轻其
处罚的情况。
而关于这一点,相关法律
法规也有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
自首”做出了明确定义:
犯罪实施完毕之后能够自觉地投案,并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详实供述的行为,即为自首。
针对这类自首的犯罪者,司法机关可以酌情给予其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处理,甚至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性质较为轻微,还可以考虑免予处罚。
此外,倘若
犯罪嫌疑人身处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状态,或是已经开始服刑,但仍能如实供述尚未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同样可视为自首。
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两种
自首情节,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可以获得
从轻处罚;
如果因为他们的如实供述,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们还可能得到减轻处罚的待遇。《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