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
离婚冷静期内有一方坚持反对离婚时,他们有权向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撤销其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而对方则有资格另行
提出离婚诉讼来解决问题。
寻求
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需要准备好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证明以及
离婚起诉书及其附加文件,并运送到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进行
立案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告的居住地和
经常居住地并非同一地点,那么应当将案件交由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接收到诉求之后,如经过调解仍未能达成共识,且经审理认定二人的婚姻关系确已无法修复,将会做出最终的离婚判决。
在决定是否离婚时,法院通常以双方之间的
感情破裂程度作为最基本的判断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