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种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具体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规定。
下面就列举几种常见且重要的侵权类型及其对应的举证责任分担情况做详细说明:
(一)在由于新产品制造方法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相同产品的法人或公民需针对其产品加工方法与其所涉及的专利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来进行举证;
(二)在高度危险活动致他人伤害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即加害方要为证明受害人为蓄意造成损失这一事实进行举证;
(三)对于由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由加害方就其法律规定的免予赔偿事项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并无直接关联性进行举证;
(四)当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及其上所附设物体倒塌、掉落或坠落给他人带来损伤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需要就其没有过失进行举证;
(五)在产生动物伤人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负责就受害人有疏忽或第三方有过失进行举证;
(六)对于由残次品引发的侵权诉讼,制造商应就法律规定的免除赔偿责任之事项进行举证;
(七)在因共同危急行为导致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中,实施危急动作的一方需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关进行举证;
(八)在由医疗行为造成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毫无关联及不存在医疗过失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