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执行机构核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应擅自离开其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二)如若缓刑犯的居所、职业以及联络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需要在二十四个小时之内立即向执行机构上报备案;
(三)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严格遵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审讯;
(四)严禁采用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五)同时,缓刑犯必须保证不销毁、篡改或者牵连串通一切有关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