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体表述如下:
行为人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通过互联网实施犯罪的前提下,依然向对方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和通信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援或者给予营销宣传、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助力。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有可能面临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惩罚,而“情节严重”的评判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为超过三名以上犯罪对象提供援助;
其次,行为人通过支付结算的方式达成的交易款项达到了惊人的二十万元人民币之多;
再次,行为人故意以投放广告等方式获取并提供了价值超越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此外,行为人涉案违法所得高达一万元人民币;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过去两年内因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行为而遭受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度从事此类活动,也属于认定其构成这一罪行的参考因素之一;
最后,所帮助的犯罪行为若对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并具备足够的证据支持的话,同样将被视为“情节严重”的表现。
因此,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理方式和量刑标准,均要依据每一起具体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符合公正公平之原则。《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