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遗弃的
未成年人无需履行
抚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以及其他
近亲属之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将随之解除。
因此,当未成年人遭受遗弃后,他或她与亲生父母之间稳固的法律联系便已中断,无需再为其生父母提供扶助、照看等方面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