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抢夺物品的价值以及是否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区分抢夺行为的程度如下:
(1)对于抢夺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的,应视为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所定义的“数额较小”;
(2)对于抢夺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之间的,应视为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对于抢夺金额在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之间的,应当被认定为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同时,各省市自治区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经过综合评估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及社会治安状况后,有权在上述规定的抢夺金额幅度内确定各自管理区域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之后将所确定的标准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法律条款在主观层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上,他们的目的在于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
进一步分析,犯罪嫌疑人明确知晓自己所采取的行动将会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侵犯,并希望能够通过实施这些行为来达成自己的利益需求。
在此需要澄清的一点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他们可能是出于个人贪婪而为之,也可能是为了帮助他人而做出的决定,但不论其动机为何,只要行为本身带有非法占有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性质,便已经符合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