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被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大范畴之中。
此处所指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有意或无意实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或重大社会公共及个人财产安全之行为,内容涵盖了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以危险性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总共四十七项具体罪行。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