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若在违反治安管理情况下,存在着值得肯定的“立功表现”,则应给予相应的减轻或免于处罚。
这里所提到的“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后,能够主动揭露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其次,能够积极阻止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具有显著价值的贡献。
为了鼓励违法行为人积极悔过自新并为社会做出贡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有立功表现者实行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立功表现,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同样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犯罪分子如有立功表现,可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被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这些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它们不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提供了重新做人、服务社会的机会,同时也有助于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