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信用卡诈骗行为,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将被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厉打击:
(1)人为制造虚假信用证供自己或他人进行诈骗行为,所涉金额需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2)合法持有合法信用证但以非法占有为动机,透支金额大于一万元人民币。
此条所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行使超出其规定额度或期限的透支权力,并在该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未遵守承诺,且耗时长达三个月及以上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