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诬告陷害罪须满足以下构成要素:
首先,其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以及司法权威机构的正常运转秩序;
其次,该罪名的实体表现形式是蓄意捏造并散布他人有罪的虚假事实,进而向国家公权力机构或关联机关进行举报揭露,或者采取其他策略行动以引诱或催生司法机关的后续调查;
再次,本罪的涉及面极为广泛,适用于所有普通公民;
最后,就主观状态而言,涉及到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的自由和权益。
关于诬告陷害罪与一般性的诬陷行为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尽管都有捏造事实、恶意中伤无辜良善之流的共同点,然而其所凭空杜撰的内容、所追求的目的以及性质却有着本质性的差距——前者旨在令他人遭受刑事制裁,后者则是只针对无辜造成错误的事实进行编排,其真正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背负起行政违纪带来的责罚,所以,归根到底,这两种举止从性质上来讲是犯罪与违法的差异。
对于一般的诬告行为,应依据具体情况下的情节和带来的后果,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纪律惩处或者批评教育等多元化处置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