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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景**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2.12.18 19:38:03 333人阅读

律师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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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2、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  
3、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上面就是我整理的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希望帮到你。

2022-12-18 19:40:03 回复

对于诬告陷害罪的成立要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本罪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不同:
(1)客观行为不同:前者要求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后者只要求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要求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坏他人名誉。但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2、本罪重在理解诬告陷害的对象他人:
(1)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诬告自己犯罪,目的是给犯罪分子脱罪,构成包庇罪。
(2)虚告虚无人的,不成立本罪,但告发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就成立本罪。
(3)诬告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成立本罪。
(4)他人不包括单位。但是,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可能导致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成立本罪。
(5)诬告对象不具体不特定,但是通过诬告材料可以推断出特定人的,成立本罪。
(6)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7)诬告犯罪嫌疑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本罪。
3、向有关司法机关准备递交诬告材料时是着手,材料到达有关司法机关即是本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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