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对方负全部责任者,应向其请求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商议赔偿相关事宜过程中,若双方存在争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如协商无果或调解书生效之后仍未依约执行,则当事人可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申请。
另需注意的是,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过程后,假如当事人未能达成一项满意的协议,或者当调解书生效之后却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话,此时他们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