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刑事诉讼时效期,现行法律规定:
若某项罪行被认定应适用的法定最高刑罚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在追诉期限方面,有效期将被设定为五年;
当其法定最高刑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时,追诉时效期限则调整为十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会延长至十五年之久;
在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下,其追诉时效期限达到为二十年。
特别阐明的是,如若在二十年后,仍有人认为对该罪行有必要进行追诉,则需要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并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
关于追诉期限,从犯罪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另外,若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性,则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罪行,那么原先的罪行就需按照新罪行发生之日来重新计算追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