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凡年满十六岁者犯下违法行为,均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寻衅滋事罪这一特定犯罪类型,其犯罪主体应明确限定为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非可构成此罪行的单位。
在犯罪的主观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应定义为直接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而且希望或放任该局面的发生。
此外,本罪的主观认定标准在于:
行为人公然且傲慢地无视社会主流价值观所设定的人际交流规范。
按照刑法理论观点,犯罪客观方面乃是由刑法具体条款或依据司法解释而确定的具备犯罪含义特征的外在构成要件,构成要素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其两者间的因果关联、犯罪实施的时空环境和方式等诸多因素。
就寻衅滋事罪而言,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本罪的客观实证情况必须为存在恶劣程度的寻衅滋事行为或者严重性的损失结果。
也就是说,本罪的重点在于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双方面的呈现。
在此基础上,寻衅滋事罪所影响的直接客体同样也是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此种社会秩序并不仅仅聚焦于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问题,更是涵盖了在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合规遵循的共同生活法则,以及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念所肯定的人际交往行为规范。《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