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涵盖下列各种情况:
首先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擅自进行使用;
其次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
再者是通过盗窃、收买、欺诈或以其他非法途径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数据,并且将此数据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载体得以实际使用;
最后便是上述以外的所有形式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之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