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结算时,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可将多余部分的进项税额直接视为下期的留抵税额。
然而,在月末时,若销项税额超过进项税额,需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计算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具体方法为:
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再减去前期已有的留抵进项税额,即得出本期应缴的增值税额;
其次,根据上述计算结果,编制相应的分录: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科目;
最后,按照计算出的应缴增值税金额,通过以下分录进行缴纳: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