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伪造或者未经授权制作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获得信用卡;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
以及(四)在持有信用卡时,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与银行规定,进行过度消费导致无法按时还款的行为,即所谓的“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现象在信用卡业务中占据了很大比重,且由其引发的信用卡欺诈案件频频发生,已经被国家金融部门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