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第四款明确指出,倘若行为人实施了恶意透支的行为,那么就等同于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则有可能被认定为犯下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即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超越了法律所规定的最高限额或最长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的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没有偿还欠款的行为。
因此,逾期未偿还信用卡贷款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触及到刑事犯罪的范畴。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与相关银行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并请求银行依据您个人的实际情况来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期。
在这个宽限期内,您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