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信用卡逾期未偿付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欠款金额及欠款时间进行深入的分析:
1.若欠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万元,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偿还,则这种行为将被视为信用卡欺诈罪,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同时也需继续履行债务的清偿义务;
2.然而,若并不满足上文中提到的任何条件,那么仅需负担起偿还债务的民事责任。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如期偿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