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力,我们了解到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与裁决,确认代位权得以确立,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
其次,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后,其所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优先受到清偿的优势;
最后,在代位权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同样可以向债权人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种权利仅限于债务人本身所有。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其到期债权为限。
同时,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