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到交通肇事的刑事行为,法律设定的诉讼有效期为五年。
然而,若犯罪人所犯之罪属于特别严重性质,超过五年时限之后,可延长至十年时间进行追究。
另外,假如可能被判处的判罚结果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顶端程度,则诉讼有效期将进一步增加到十五年。
依照法律条例,若犯罪者所应承受的贝加莫多最高刑罚超出五年,但不超过十年的情况下,法律给予了十年的追诉期限。
为此类案件适用的是同等规则,即倘若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罚设定在七年以上,那么其追诉期限亦将为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