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分为一般期限与延长期间两类,详细内容如下:
1.普通情况下的刑事拘留期通常设定为十四日,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在第二天开始计算。
2.若需延长刑事拘留期,则延长至三十七天。
在此延长期间内,由检察机关审核批准的时间段设为七日,在此期限内,侦查机构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事宜。
如果检察机关同意批捕请求,即为正式逮捕;
否则,将嫌疑人予以释放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