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两辆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通常采用以下赔偿方式处理:
首先,双方应使用各自的交强险对彼此进行理赔;
若交强险仍无法满足最终的赔偿金额,则超出部分将由主责方承担高达50%的赔偿份额,次责方则需承受剩下的50%。
此外,倘若任何一方涉及保险,则可通过相应的保险机构进行赔偿。
其次,若其中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机动车受损方所产生的损失,其中一半将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另外一半自负。
同样,若任何一方投保了相关的保险,也可通过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在此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率先运用其交强险对责任方进行赔偿,若剩余部分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双方各承担一半。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仅限于单一一方。
若事故是由双方均存在违规操作所引起,那么双方均需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实施赔偿的过程中,通常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后,需要分别确认各个方的损失状况,并进行等价折抵。
最后,由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赔偿剩余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