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法律援助措施:
当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及租户之间关于拆迁补偿达成一致存在困难时,他们有权提出申请,请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第二项法律援助措施:
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如果被拆迁者或租户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那么拆迁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过程中,拆迁方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项法律援助措施:
若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已经经过行政裁决,且对该裁决结果持有异议。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项法律援助措施:
针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的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协调处理;
若协调无果,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作出最终裁决。
这是我国为了有效地减少和解决征地纠纷所实施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