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选择离婚之际,女方是否需要返还男方支付的彩礼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
首先,双方在此次婚姻中是否真正共度时光;
其次,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彩礼是否使得他的日常生活陷入严重桎梏。
所谓"生活困难"是指男方由于支付彩礼而导致个体独立生存无法达到所在地区的最低生活标准。
如若出现了以上所述的两种情况,那么在面临离婚之时,如男方提出这一返还要求,女方便有义务归还相应的彩礼款项。
然而,若是男方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或并无类似情况发生,那么女方就无需在此时承担返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