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五条规定,当某一当事人请求归还按照传统习俗支付给对方的彩礼时,只要经过查证,证明其情形符合如下诸项之一者,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援和协助:
1.双方尚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缔结婚姻登记;
2.即便已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但婚后的实际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极其短暂或从未共同生活过;
3.结婚之前的彩礼赠送导致了赠送方存在严重的经济困境或生活困难。
当彩礼返还问题面临适用第二项及第三项条款处理的情况下,必须要以双方解除婚约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