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车主将车辆纳入他人名义之下进行注册登记,则当发生交通意外导致相关赔偿责任产生之时,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租赁、借用等特殊情况且机动车拥有者与其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否则,此类情况下产生的交通事故引起的责任归属应视为该汽车的全部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所提供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负责对受害方给予适当数额的赔偿金。
然而若存在超出上述赔偿限额外的费用,则应由驾驶该车辆的实际使用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在此期间机动车所有者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错误或过失,那么他们也需要对此类损失承担相应程度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