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当标的物尚未交付之前,如果因为任何因素导致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出卖方来承担;
而在标的物成功交付之后,除非相关法规或者双方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这部分责任就应当由买方来承担。
然而,如若法律其他条款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在购买时刻额外做出了特殊约定的话,以上风险分配原则将不适用。
此外,当出卖方选择把物品委托给承运方进行运输时,虽然物品还处于在途状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毁损或者灭失,其法律责任也应当由买方来承担。
最后,如果出卖方按照约定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了承运方,那么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毁损或者灭失,其法律责任同样应当由买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