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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4-28 10:30:15 已帮助15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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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是怎样的
依照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当标的物尚未交付之前,如果因为任何因素导致标的物毁损或者灭失,那么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出卖方来承担;
而在标的物成功交付之后,除非相关法规或者双方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否则这部分责任就应当由买方来承担。
然而,如若法律其他条款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在购买时刻额外做出了特殊约定的话,以上风险分配原则将不适用。
此外,当出卖方选择把物品委托给承运方进行运输时,虽然物品还处于在途状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毁损或者灭失,其法律责任也应当由买方来承担。
最后,如果出卖方按照约定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了承运方,那么在此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毁损或者灭失,其法律责任同样应当由买方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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