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
首先,当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之时,可以选择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正式终止二人之间的配偶关系;
其次,如果当事人有离婚意愿,既可以在相关机构进行调解请求或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
最后,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批准离婚之后,当事人双方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一年后,仍持续处于分居状态并且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求时,应当视为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