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并未承担相应抚养费用的家长而言,他们同样保有权限去探视他们的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点并不会受到是否已经支付过抚养费的影响,任何一方都不能以此作为借口来限制或是剥夺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抚养费主要是由未直接照管孩子起居的父母一方所承担的抚养义务的具体体现,而探视权则是这个未亲自照顾小孩的家长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因此,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和他们父母之间的探视权利是相互独立又具有各自特点的两个方面,彼此互不干扰。
即便是在没有完全履行抚养职责的情况下,当事人依然拥有探视权。
作为另一方,则有义务尽可能地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确保这样的探访能够顺利进行。《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