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对于违规修建的建筑物在进行
拆迁处理时,并不能给予其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拆除这些违规建筑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材料也不会获得相应的
赔偿。
倘若这些违规建构筑物拥有合法的
土地使用权,即便在实施拆迁处理时未能就其实际拆除行为为相关负责人提供补偿,但仍需妥善思考并评估土地使用权对违规建筑所有者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若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则拆迁方有权无需向违规建筑所有者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然而,若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获取,且违规建筑所有者已全额缴纳
土地出让金,但出让期限尚未届满之时,拆迁方应对因拆除违规建筑而导致的违规建筑所有者土地使用收益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