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房地产的
拆迁争议的处理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关于各类涉及房产
产权、利用、交易、租赁、赎回、
抵押等方面的
法律纠纷,以及与其相联系的房产室内装修、装潢改造、设计方案、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争议问题,
当事人都享有权利直接向当地的人民审判庭提交民事
申诉。
第二点则关乎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因
拆迁赔偿、安置等事项出现的争端,若双方在此类事务上无法达成共识,应由负责其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例如,拆迁部门,或者同属级别之相关政府部门出面予以裁定。
然而,当原告诉求对裁定结果并不满意时,他们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相应的司法机构发起上诉。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单位内部在规划建设楼宇或是分配公共住房
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行政性管理举动,包括职工对这种分配方式提出的异议以及单位实施分配计划时所引发的不满,皆不在人
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而是应由与本单位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
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