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之认定原则及其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支付结算的总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即符合该项认定标准。
具体而言,此种情况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须能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且已达到犯罪程度;
其次,支付结算金额应与其已被证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充分关联,能够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
例如若某持卡人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总金额为八十万元人民币,然而经调查核实后发现上游犯罪所涉及的实际金额仅为十五万元人民币,则可判断支付结算金额亦为十五万元人民币。
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达到帮信罪的入罪门槛,故不能明确认定构成帮信罪。
另据特殊入罪标准,支付结算金额只要达到或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即可认定为满足入罪要求。
再者,对于符合法律条文管制范围内的犯罪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当行为人已知悉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仍向其提供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在内的多种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只要情节严重,即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外还可能遭受罚金的严厉处罚。
若涉及到单位犯罪行为,单位将面临罚金惩戒,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需参照上述法例受到相应处罚。
在存在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同时,如果还涉及到其他刑事案件,则需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依法给予定罪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